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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先后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信用社进入了新一轮改革的关键时期;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确立了农村信用社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国际上,农村合作组织的监管模式基本确立、监管立法体系趋于成熟和稳定。综合国内外形势,探讨农村信用社监管的立法问题,不仅对促进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稳定大有裨益,而且对我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也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农村信用社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比较分析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组织的监管模式和法律规制,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并按照现行有关规则的指导,遵循顶层设计的原则,以“主体一监管的立法原则一监管法律体系的设计一相关制度的完善”为逻辑结构,构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立法体系,这在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是本文选题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