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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士论文共分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本论共五章,作者采用历史方法和比较法方法纵横交错地系统论述消灭时效制度,另加附录部分,全文大约200000余字。导论作者简要地介绍了(一)选题背景及意义;(二)研究现状与缺失;(三)研究方法;(四)体例安排。本论一、消灭时效的起源与形成。从消灭时效的词源探讨开始,即消灭时效的德语词源Verj(?)hrung、诉讼时效的俄语词源исковАядАвностъ、出诉期限的英语词源Limitation of actions入手,分析了时效制度的罗马法传统,并从历史的纵向角度论述了消灭时效的形成和目的,揭示了罗马法以来消灭时效的源流。另外,作者还通过探讨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以及近似的期间的异同,以进一步厘清消灭时效的内涵与外延。二、消灭时效的法系比较。以消灭时效词源的不同为线索,作者从比较的横向角度,论述了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英美法系的出诉期间以及社会主义法系的诉讼时效的体系和特点。同时对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的消灭时效制度作了简要介绍。三、消灭时效的发展与改革。论述近代以来世界上主要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消灭时效的发展和改革的特点,并归纳总结出消灭时效的世界发展趋势。四、消灭时效的体系与创新。以肇始于罗马法的消灭时效结构:请求——抗辩机制为线索,比较系统地论述了近代民法消灭时效的前提和基础请求权——抗辩权体系。同时,以近代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为灵魂,进而从自治——强制互动关系来构建消灭时效的基本内容。另外,作者又从权利的时间限制观点出发,从消灭时效与失效关系上,对消灭时效进行创新性研讨。五、中国民法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前沿理论探讨。对中国民法中存在的诉讼时效词源,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期间安排、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等作出了有益的探讨。并提出在制定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时应加以完善之处。结论一、关于消灭时效的目的:作者归纳为(一)“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二)“权能发挥”的权利本性;(三)“法律和平”的特殊功能;(四)“社会时间”的有效价值。关于消灭时效的体系与规范特点。作者认为应以请求权作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同时,要根据权利的“要保护性”程度来确定消灭时效期间的长短及起算方式。二、关于消灭时效发展趋势。作者归纳为:(一)消灭时效期间缩短;(二)消灭时效从强行法走向自治法;(三)时效制度的统一化;(四)时效期间的多样化;(五)消灭时效从公力救济走向私力救济。三、关于中国民法诉讼时效的改革。作者认为:应当汲取大陆法系“消灭时效”的优秀的法文化,扬弃社会主义法系苏联法的“诉讼时效”的法文化。同时应兼顾消灭时效制度的世界发展潮流,对中国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整体估量和改革。此外,对英美法系的“出诉期限”的有益做法也应予以借鉴。附录部分附加了国内未曾翻译的英国《1980年出诉期限法》、印度《1963年出诉时效法》、《欧洲合同法(草案)》(节录)、《欧洲合同法原则》(节录)等法律(法案)以及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消灭时效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及其修订议定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节录)。以供立法和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