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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是指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对“通知”所涉及的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最早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该规则包含了“反通知”程序、“通知”的构成要件及“错误通知”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配套机制。“通知-删除”规则有利地维系了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引领了互联网中的版权保护。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形式愈发多样化。近些年来,互联网发展快速,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这虽然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但也带来了一个严重且棘手的问题:网络专利侵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著作权网络保护中取得良好效果的“通知-删除”规则被扩大适用到专利领域。在我国,“通知-删除”规则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得以在专利领域“大展身手”。《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对“通知-删除”规则作出了规定,但纵观整部法律,除了该款内容外,再无别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阐述,关于“通知-删除”规则本应包含的一系列配套机制都尚未提及。这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复杂的专利侵权难以把握其自身责任,不仅失于对专利权的有效保护,还常常将自己处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艰难境地。故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际,旨在应对频发的网络专利侵权纠纷,立法者有意将“通知-删除”规则纳入其中,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得以体现。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结合了已有学者的研究,在对“通知-删除”规则的相关内容作出详细介绍后,对该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具体研究,指明了其在专利领域的适用困境,并结合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提出了相关建议,形成了本文。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通知-删除”规则的含义及具体内容。“通知-删除”规则并不只是一个单一的法律规则,其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反通知-恢复”程序,“通知、反通知”的构成要件以及“错误通知”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二部分阐述了“通知-删除”规则在国内外的相关立法。本文主要介绍了欧盟、日本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看出“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目前,《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作出了专门规定。第三部分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通过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的不同学说的分析,结合网络交易的具体模式,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应针对不同的网络交易模式,根据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或参与状态的差异进行具体界定。第四部分论述了“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适用存在的困境。具体包括:第一,“通知”要件不明。“通知”的要件包括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而现行立法针对专利侵权“通知”的要件未予以规定,这使得“通知”的合法有效性难以判定,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第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义务不清,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该对“通知”负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第三,“反通知”程序的缺失。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都未提及“反通知”程序,这有违“程序正义”,会损害被通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错误通知”法律规制不足。现有立法缺乏对专利权人“错误通知”的具体规定,实践中通常依诚实信用原则将其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此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也无统一定论。第五部分是完善“通知-删除”规则的相关建议。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通知”的要件,“通知”应是书面的,其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同时笔者肯定事实上的“通知”。其次要明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本文认为应排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通知”的实质审查义务。此外要增加“反通知”程序,“反通知”程序的增加需体现在“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设计中。对此,笔者参考了王迁教授的“通知、转通知与移除”规则,并表达了自己的一些见解。最后要弥补“错误通知”法律规制的不足。笔者认为可参照著作权领域的有关规定对专利权人“错误通知”行为作出规制。同时,应免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由此可能产生的对网络用户的违约责任。最后,希望本文能对此次专利修法中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