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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制度作为一项具有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均衡生态环境等重要功用的法律制度,是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标准法律属性的认定颇存争歧,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以及个案研究等方法,立足于现有争辩,试图对环境标准法律属性作出新的解读,并对其属性界定的现实意义深入检视。
首先,结合《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本文探讨了现有研究对环境标准概念认定的局限性,并厘清它的基本概念。对概念有一定把握后又进一步划分其类型,凝练并归纳提出环境标准所具有的四个特质。其次,本文梳理了学界对于环境标准法律属性的争歧。现有矛盾观点主要可划分为法规范肯定说和法规范否定说两派。受于中国早期计划经济体制孵化以及顺利加入世贸组织动机的影响,法规范肯定说又可归为完全肯定说和部分肯定说。同样地,法规范否定说内部也可以细分为完全否定说和关联说。再次,寻着形式和实质的两条判断理路,本文对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作出进一步考察。在中国,根据制定主体、制定与公布程序、成文体例和复审时效的判断,环境标准不具有法规范的样态;但根据法秩序的导向功能以及法行为的规范效力判别,环境标准与环境法又并无二致。虽说在制度建设的层面综合考量环境标准的程序暨其实体意蕴是实际部门亟需研究的课题,但笔者更倾向于从形式理路定性环境标准,认为它于现阶段仅是一种不包含法律后果的技术性规范文件。最后,本文检视环境标准法律属性界定的现实价值。在体现规范效力上,环境标准即使不具备“法属性”,却并不意味着其不可被法规范援引而具备“法效力”;在司法裁判中,它虽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但可以是案件事实证据的佐证;在完善法治建设上,正确界准环境标准的属性有助于理清它与环境技术法规的关联关系,充分发挥以技术法规为准则的公权力管束机制和以标准为准则的私主体自愿管束机制的双导向作用。
首先,结合《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本文探讨了现有研究对环境标准概念认定的局限性,并厘清它的基本概念。对概念有一定把握后又进一步划分其类型,凝练并归纳提出环境标准所具有的四个特质。其次,本文梳理了学界对于环境标准法律属性的争歧。现有矛盾观点主要可划分为法规范肯定说和法规范否定说两派。受于中国早期计划经济体制孵化以及顺利加入世贸组织动机的影响,法规范肯定说又可归为完全肯定说和部分肯定说。同样地,法规范否定说内部也可以细分为完全否定说和关联说。再次,寻着形式和实质的两条判断理路,本文对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作出进一步考察。在中国,根据制定主体、制定与公布程序、成文体例和复审时效的判断,环境标准不具有法规范的样态;但根据法秩序的导向功能以及法行为的规范效力判别,环境标准与环境法又并无二致。虽说在制度建设的层面综合考量环境标准的程序暨其实体意蕴是实际部门亟需研究的课题,但笔者更倾向于从形式理路定性环境标准,认为它于现阶段仅是一种不包含法律后果的技术性规范文件。最后,本文检视环境标准法律属性界定的现实价值。在体现规范效力上,环境标准即使不具备“法属性”,却并不意味着其不可被法规范援引而具备“法效力”;在司法裁判中,它虽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但可以是案件事实证据的佐证;在完善法治建设上,正确界准环境标准的属性有助于理清它与环境技术法规的关联关系,充分发挥以技术法规为准则的公权力管束机制和以标准为准则的私主体自愿管束机制的双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