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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证券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许多高风险证券公司处于破产边缘、举步维艰。对于面临退出的证券公司,由于其积聚着较高的风险,如果处置不当,其退出可能影响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并导致市场的动荡。证券监管部门对于高风险证券公司较早采用的方式是出现一家处置一家。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国金融机构在艰难中求生存。我国的金融业在危机的影响下同样受到不小的冲击。激烈的市场竞争、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使得证券监管部门不能再简单的以个案处置的行政处置方式进行。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处置证券公司退出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在高风险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中,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置方式化解风险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行政处置程序中保持破产制度又有其必要性。行政处置与司法破产程序在工作的内容上存在着重叠。但由于两者性质、目标等的不同,实质上,两个阶段之间存在着冲突与摩擦。因此,设计一套衔接于行政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规则有助于化解这样的冲突与摩擦。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衔接规则存在的必要性。衔接规则的存在有助于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有利于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保障行政权力的适度介入。第二部分从较为宏观的角度讨论了衔接规则调整的主要原则与内容。在第三部分的具体规则设计上,应明确界定参与证券公司破产程序的各方主体的职能与角色。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涉及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甚至影响其他的相关金融机构。所以,证券公司退出制度直接影响到金融的安全、经济的稳定。在处理证券公司退出的问题上,我们还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公司退出制度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特殊、复杂的制度建设,不仅包括证券公司的退出、还包括投资者保护,以及降低金融风险等内容。对于我国而言,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还只是在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本文只是对证券公司退出中的行政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制度加以阐述,希望能够给今后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