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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私募发行是当今世界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投融资方式。近年来,全球证券私募发行呈加速发展之态势,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证券私募发行起源于美国,与证券公开发行相对应且相互补充。由于这一发行方式的运用能节约发行融资成本、监管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保密性,体现出资本市场的快速融资效率,因此私募发行在多数国家及地区得到广泛运用。但是,事物的两面性决定了证券私募发行也存在弊端,其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针对有经验的成熟投资者,且发行之私募证券不易流通,投资者会面临较高的投资风险。当风险发生时,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亦会受到影响。因此,各国及各地区在确立这一发行方式合法性的同时也对其予以规制,并在长期的实践与探索中建立了相应较为完善且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然而,就我国而言,在改革开放前期,相关立法机关及监管机关对私募发行这一方式重视不够,并未形成有序监管与规范的私募发行市场,但是民间私募资本却大量存在,实践中存在较多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现今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时期,我国对私募发行做了大量探索,虽然还未形成系统、共性的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但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已为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预留了空间。因此,本文以“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研究”为题,拟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概述。明确地界定私募发行这—概念,从法定要件分析其应当包含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私募、募集与发行以及证券私募发行与证券直接发行等相关概念的区剧。然后笔者对该制度进行经济分析,阐述了该法律制度的功能,并进一步证明了构建这一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大趋势。 第二部分,典型国家与地区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在这一部分,笔者选择了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作为借鉴对象。在介绍分析美国的私募发行法律制度时,笔者主要分析了1933年《证券法》的第4(2)条、1982年的Regulation D以及1990年的Rule144A这三个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总结了美国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在对我国台湾地区私募发行法律制度进行介绍时,笔者则是以台湾“公司法”、“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