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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程序是受害人提出赔偿申请、有关刑事司法机关履行赔偿责任的程序。刑事赔偿程序的非诉讼模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赔偿义务机关多元化、难中立,程序缺少公正性保障造成受害人申请赔偿困难,以及对赔偿委员会不公开审查、“一定终局”的案件审理方式监督缺失等严重缺陷。本文从刑事赔偿程序的三个不同环节入手,探讨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不协调、赔偿义务机关设置不合理、决定机构不能保证中立的问题成因。结合对其他部分国家的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立法模式、赔偿义务机关的考察,在比较分析借鉴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诉讼化构建的必要性和具体的程序设计,包括:设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定位为审判组织,以及对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诉讼程序的启动,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