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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形下,相较于法定担保物权,让与担保具有一定的功能优越性,以让与担保的方式为企业及个人融资提供担保,已经应用得越来越多。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已经得到认可。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与典型的担保物权相比,让与担保是在市场交易实践中,基于现实需要,被创造出来的经交易各方所认可的一种担保形态。让与担保实际上是基于实践应用的一种概念性总结。让与担保是以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转移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此种担保方式实际上是通过担保标的物权利的移转,完成担保标的物与债务人或第三人责任财产的分离,使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此项财产免于因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其他债务造成价值的减损,从而保障担保权人债权的有效实现。一项制度的具体适用,应以其自身的正当性与逻辑性为基础,即应当在对其基本理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应用的具体需要,对其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让与担保是基于实践的应用与总结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由于缺乏统一的概念界定、类型界定、适用规定等,导致让与担保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理论制度基础,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纠纷较多。为有效解决让与担保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需从认识层面与司法实践层面对其加以综合把握。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多种分析方法,对让与担保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从整理让与担保的典型案例入手,了解让与担保的具体适用情况及法院的裁判观点,通过对法院裁判观点的分析,在确定让与担保这一非典型担保类型已经被司法实践所认可的前提下,结合学者关于让与担保制度的理论研究,进而对让与担保的含义与特征、与相关概念的对比分析以及后让与担保能否实际发生担保功能等问题进行了相应阐释。经过分析,在明确让与担保作为这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与我国已经确定的法定担保物权从法理上解释并不违背的前提下,基于让与担保这一制度的特点,结合让与担保的具体应用情况,就让与担保的适用规则进行细致研究。作者认为,让与担保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应明确让与担保的制度框架及其从属性,同时,让与担保属于一种物权性质的担保,按照一般担保物权的规定,让与担保同样需要通过某种方式进行公示。在适用规则中,文中着重论述了让与担保的规制框架、从属性问题、公示性问题、担保人对担保财产的使用权与管理义务以及让与担保的债权清偿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