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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储蓄向投资的转型,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种类、规模发展迅速,银行工作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案件频发。私售理财产品一般处理模式为民事责任由投资人和真实发行人共同承担,银行对涉案员工人事处理后撇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多数以私售理财产品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职务侵权为依据请求银行对此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院通常裁判私售理财产品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也并非职务行为的范畴。只有少部分案件,法院认为银行内部监管存在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银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本文通过对私售理财产品中银行的民事纠纷司法现状进行研究,得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加重了投资人的注意义务;认定为职务行为的范围狭窄;缺失银行监管不力以及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对相关法律的解释未考虑此类纠纷的特殊性,本文以表见代理、职务行为、银行内部监管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法理与私售理财产品行为结合分析,得出法院审理时依不同法理判决银行的民事责任所应考量的因素。私售理财产品的行为与正常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具有一般相似性的条件下,私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私售理财产品的行为除符合职务行为的一般表象因素外,在理性第三人视角下为银行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可确定私售理财产品行为与职务具有牵连性。而只要银行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即可追究银行的过错责任。私售理财产品行为中银行工作人员诈骗、侵占、挪用投资人用于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可依据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而狭义的私售理财产品行为在符合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情况下,银行也须承担责任。
因此司法实务中审理银行是否对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时,不能一概而论,应逐一通过解释表见代理、职务行为、安全保障义务、银行监管责任的相关法律,达到合理的裁判效果。另外本文加强银行内控治理的建议对于预防和处理私售理财产品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司法实务中审理银行是否对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时,不能一概而论,应逐一通过解释表见代理、职务行为、安全保障义务、银行监管责任的相关法律,达到合理的裁判效果。另外本文加强银行内控治理的建议对于预防和处理私售理财产品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