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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是自合同产生以来各国均认可和恪守的原则,其一度对合同法的发展和完善起过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交往的扩大,合同的履行已不单单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信托合同等应运而生,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更加符合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使得市场交易更加公平安全。对传统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意味着合同不仅仅关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开始关注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和需求。所谓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合同。其中,按照合同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一方成为诺约人,是合同的债务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一方,为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自己为给付的主体为第三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并非合同的一个独特类型,只是合同中有利益第三人的条款。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产生有着重大的意义,由于该类合同的出现,大大简化了市场交易的程序,使互负债权债务的三方能够一次性简洁的使各自债务得到清偿,同时债权得到实现,避免因“三角债”而给企业发展带来的障碍与不便,维护了交易秩序,在便利合同当事人的同时也给使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同时避免重复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类合同在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失常发生,但是由于我国对该类合同并未有单详细的规定,只有《合同法》第64条的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规定,以及在其他特别法中某个单独条款的具体规定,导致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责任的承但及合法利益的保护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本文的论述分为四章进行,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关系以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其他相似法律关系的比较,在论述中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否以第三人取得独立请求权为要件、其生效与否是否以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为准等问题,并且在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的研究过程中,界定了离婚协议中第三人条款的性质。第二章主要论述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三方的效力,在对第三人的效力中着重论述了第三人的请求权的限制及请求权的来源,该请求权与债权人请求权的区别、第三人意思表示在合同生效后的效力问题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是否负有义务等问题。在对债权人的效力的论述中,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及其义务成为讨论焦点。对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则更多地论述债务人对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问题。本论文的第三章论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违约责任形态,先由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形态及救济方式引入,过渡到位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形态,及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约时的救济方式,最后论述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关于第三人违反义务的行为性质、行为后果、债务人是否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及第三人对债务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来源等问题。本论文最后一部分为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完善。该部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说明了我国现在不存在真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而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的不便,进而引出我国完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必要性,最后根据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实践和制度需要,提出了修改《合同法》,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正式纳入法律体系、赋予第三人独立请求权等立法完善意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借鉴美国实践判例的基础上,探讨引入仲裁制度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可行性与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