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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投资量的不断增加,国际投资仲裁数量的猛增,国际投资仲裁对透明度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联合国大会在2013年和2014年先后通过《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简称《透明度规则》)和《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简称《透明度公约》)就是明证。作为透明度的重要表现方式之一,第三方参与不仅能够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还可以在缓解仲裁合法性危机的同时促进仲裁庭对案件事实和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多角度的思考。目前,第三方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吸收和接纳。但在实践中,第三方参与并没有发挥出其预期的效果,本文分别从第三方参与的主体和第三方参与的程度两个方面分析阻碍第三方发挥作用的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而自2007年“香港居民谢业深诉秘鲁”案以来,我国和我国投资者跟国际投资仲裁的关系已越来越密切。在涉及我国和我国投资者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如何处理第三方参与的问题,亟需明确立场并审慎应对。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参与的主体。实践中,第三方主体资格混乱与对其对“公共利益”的认识不清导致大量不适格第三方参与到仲裁程序中,引发仲裁程序滞后和仲裁成本增加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通过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主体的分析,提出了加强对主体资格审查与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建议。第二部分,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参与的程度。第三方参与的程度体现在第三方参与仲裁的方式和强度中。本文通过对第三方参与仲裁的方式和强度的分析得出一个结论,即阻碍第三方深度参与的主要因素是第三方参与仲裁方式单一及参与仲裁的强度不高。因此笔者建议拓展第三方参与仲裁的方式以及完善第三方参与仲裁的程序,从而加深第三方参与仲裁的程度。第三部分,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参与的中国立场及对策。从投资争端仲裁中首次出现第三方参与到现在第三方参与的广泛应用,我国在第三方参与上的立场也逐渐发生变化。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对第三方参与立场变化的趋势,建议我国在第三方参与上应明确立场,并对我国应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参与提出合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