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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缓刑制度广泛适用于罪行轻微的罪犯。它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时间的推移,缓刑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法律所采用的制度。缓刑作为公认的合理而富有成效的刑罚制度,在“刑罚轻缓化”趋势发展的今天,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理论上可以丰富、发展、完善缓刑理论,实践中可以指导缓刑的司法实务活动。我国的缓刑制度立法起步晚,经过发展,特别是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后,我国的缓刑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化。但是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缓刑制度仍然相对滞后,司法适用也不尽如人意。因此,本文有必要基于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经济性等精神,对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进行探讨,并对如何完善缓刑,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自己的初步设想。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胡永强等挪用公款、诈骗罪适用缓刑案”进行分析,阐述理论界存在的数罪并罚适用缓刑的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而对否定说的可行性进行评析,归纳总结出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端。第二部分:通过运用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的方法从缓刑的历史沿革、价值、局限性等基本理论作为切入点,对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实体法和程序法合而为一的立法现状进行剖析,归纳总结出我国现行缓刑制度适用的条件、对象、程序,社区矫正,缓刑执行监督和撤销制度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中我国缓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对我国现行缓刑制度从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对象、适用程序,社区矫正,缓刑执行监督制度,撤销制度,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等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