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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纳粹德国研制成功了V-2导弹,这可以视为人类宇航工业的发端。“二战”后,人类宇航工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57年前苏联将世界上首颗人造地球卫星送上了太空,1969年7月美国宇航局“阿波罗11”号成功将宇航员送上了月球,“阿尔法”国际空间站经过数年建设已具相当的规模。等等。伴随着世界各国宇航事业的蓬勃发展,外层空间的利用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将外层空间的利用法律化现已成为这一领域的主要趋势。为了规范各国发射宇航器及利用外层空间的行为,在联合国主导下,先后制定了一些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1)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2)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3)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4)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5)《指导各国在月球上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这些条约或协定对人类宇航的事实、人类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各国对外层空间利用将承担的国际法责任作了一个概况的说明,在一定意义上对全人类的宇航实业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其中很多规定已不合时宜。从国际法的角度,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人类应在公平状态下、在各国综合实力的均衡上合理地利用外层空间,以期对各国经济、科技及社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现实状况是,目前的外层空间条约中德规定过于抽象化,很多内容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其执行力较弱:各国对外层空间利用的主张不一,阻碍了原本就脆弱的国际外层空间法;各国科技力量悬殊,外层空间几乎成为了科技强国和经济强国的“私有财产”。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所有,人类的外空活动具有全球性质,本着维护各国和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本文旨在通过国际对话、国家合作、完善充实现有的外空条约、制定新的统一外空法、加强外空活动管理机构的职能,期待对利用外层空间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提供有意义的建议和措施。在以上论述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外空立法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