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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其制度价值存在不同的看法。理论界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其认为双方违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其存在的问题。合同法上设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时,可拒绝履行相应的合同债务,此为正当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而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双方违约现象并不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而消灭,相反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理论界关于此种问题长久以来也尚无明确的定论。为此,笔者通过查询近年司法实践中法院按照双方违约制度作出判决的案例,并对其加以案件类型化的归类分析与总结。得出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大量误用双方违约之情形,而这些违约情形,又可通过过失相抵,减损规则等制度加以处理。至于在理论上争议的双方违约的客观现象,笔者通过案例分析,认为此种双方违约的情形,按照一般违约责任同样也可以解决,双方违约的制度设计纯属非必要。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双方违约制度的概念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将双方违约制度与其他制度进行区分比较,以更好的理解双方违约制度的内涵。第二部分是针对实务中双方违约制度误用的情形加以分析,根据不同的误用情形可以适用的其他制度,将误用的情形区分为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案型,减损规则制度案型,以及适用单方违约的案型。通过以上三种案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误用双方违约的现象,实则这些案例亦可以通过其他制度予以解决。第三部分是针对双方违约之真正案型的分析。当然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双方违约的客观情形,如双方当事人各自违反了没有牵连与对价性的义务,在无法适用抗辩权的情形下,可成立双方违约。再如违反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等成立双方违约。在此情形下,我们依据现有制度亦能够达到与双方违约相同的法律效果。通过此三部分的案例分析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因双方违约制度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误用情形,而从排除误用情形之外的双方违约真正案型的分析上可以看出,合同法中的一般违约规则也可以对此种情形加以处理,双方违约制度完全可以退出合同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