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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济快速发展,商业化程度日益加深,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由于自身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而备受瞩目,从而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财产之一。它对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利润率和竞争力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商标权人反侵权意识及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它是一种基于商标功能变迁而产生对驰名商标的特殊的扩大保护的制度,其根本目标是保护其显著性和识别性不受弱化、丑化和退化,促进自由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有义务在立法中做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相应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落实。驰名商标淡化主要是针对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目前,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研究成果很多,但较少关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问题,实际上,如果不加限制地对一切未经许可的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都认定为“淡化”,这种强保护就大大扩张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打破了传统商标法框架下的内在平衡机制,有可能导致商标权人权利滥用,进而垄断市场、获取不正当的利润,造成各种利益冲突,从而妨碍他人言论自由,损害自由公平竞争。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之立法限制,在立法上规定较为浅漏。在适用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构建我国的商标反淡化制度时,应在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的同时,在不违背国际条约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相关的限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阻止不合法的垄断并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在国际视野上,从立法、理论和实践等方面看,驰名商标淡化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为了不在执法中陷入被动,我国立法必须主动对这一现象做出反应,形成完整、规范的制度。我国属于商标权后发国家,要充分保护商标权以促进商标权优势效应的发挥,但是保护不能有悖于商标权制度设置的目的。要在保护权利与限制滥用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在发挥商标权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优势的同时,限制商标权人利用商标权侵害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利用商标权限制市场竞争,以便促使商标权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