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过户他人股权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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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擅自过户他人股权案件呈高发态势,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对这些案件的态度莫衷一是,有的认为仅按照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即可,有的则认为应当予以刑事追究,但在刑事追诉的罪名选择上又存在着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等分歧。产生这些纷争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对变更股权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所产生的物权法效果、以及股权变动如何发生有争议,导致擅自过户他人股权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法益侵害性、构成要件符合性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有争议,因而产生刑民规制纷争;另一方面对股权是否属于股东持股单位的财产、公司与工商登记部门在股权变更登记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股权能否成为某些财产犯罪对象有争议,因而产生刑事罪名选择的分歧。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擅自过户他人股权行为,由于该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不移转占有的构成要件,所以不能以侵占罪来定罪处罚;由于股东持有的股权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不是本单位财物,因而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由于工商登记机关与公司都不具备变更他人股权的权力,该行为不属于三角诈骗,因此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并且该行为移转了被害人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用盗窃罪去规制。在行为人是显名股东的时候,擅自过户隐名股东股权的行为,由于显明股东已经因受托关系而保管隐名股东股权,显明股东实施的擅自过户隐名股东股权的行为体现其不具有返还的意思,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用侵占罪予以规制;对于母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从事母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人员擅自过户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利用了其在母公司担任一定职务的便利,侵吞了母公司的财物,对此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来分别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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