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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现行法的框架内中有提述公司股东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以及对若干资料有向公司的权利并规定了股东大会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但始终未对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有明确定义的法律概念,还不能清晰地揭示其具体内涵,由此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和很有限,且配套设施不完善,操作性差。事实上,不仅是实践中,而且包括理论研究中,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的内涵,国内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不统一和清晰,这对于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极其不利。除此之外,监管方面的不成熟和投资者、上市公司在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方面权益保护意识的薄弱,导致上市公司股东沟通和股东参与在实务中未能得到良好的践行,进而引致了当下整个资本市场体系内,对上市公司股东整体利益保障的漠视和监管上的无力。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四条(1)确立了公司股东权利,可以说是我国“股权思想”的制定法根源。本文认为,股东权益概念的内涵中,以股东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尤为核心,股东通过法定途径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治理,是其他股东权益能够得以良好而有效的实现的前提。而知情权又是决策参与权的基础,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业务情况的前提下,股东的决策参与才显得有意义,研究上市公司股东决策参与权离不开对股东知情权的探讨。故本文将研究范畴定位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保障制度。显然,在当下的我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并未实现良好的行使效用。因此,本文企图通过明确对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从多方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建立起一个适应于我国当下国情的可践行的全面综合的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保障制度,提高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的行使效用。本文将分为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首先探讨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的相关概念,包括其内涵与外延;其次讨论其制度构成,主要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体系、股东查询制度和股东大会制度;最后讨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股东权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董事的信义义务以及针对“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中心主义”的讨论,为下文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作理论准备。第二章通过讨论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的共益性和中小股东在现代公司制下法律地位天然弱势,指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并通过分析该权利保障体系的现状,探索当前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行使现状的历史根源及制度缺陷,对完善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保障作立法方向选择。明确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的充分实现不仅依靠法律对这项权利的确认,而且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套支持,实现该制度与国际规范和实践接轨是其未来的发展方向。第三章承接上文,将内地资本市场与美国、英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发达资本市场在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在股东参与和股东沟通方面的实践进行比较;重点归纳、分析域外有关的立法模式和监管理念,引进“遵守或解释”的公司治理原则,作为对现代法律的补充和辅助。第四章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基于我国资本市场目前正处于“新兴+转轨”的发展阶段,并结合国内外有益实践,分别从资本市场各个参与者的角度提出立法上需明确权利、梳理立法体例;公司治理规范安排上主张自愿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并行;执行上提出建立多途径的可践行的上市公司股东沟通和股东参与方式等合理化的制度建议,从而探寻适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保障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