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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及监管的状况,对来源于政府管理部门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和比较,在此基础上找出了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由此指出研究我国加入WTO后如何提高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水平的重要性。 将WTO及CITES的基本情况、最终目的、基本原则及局限性作以概述,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际上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典型案例的比较对WTO与CITES规则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作出了剖析,提出可利用环境与贸易的有关原则和政策、“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及“一般例外”原则对这些冲突进行解释和规避。 从履行CITES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享受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总结了加入WTO为我国带来的机遇和优势。提出了有利于我国野生动植物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利于我国应对发达国家在野生动植物贸易上的保护主义,调整我国自己的野生动物贸易政策;有利于我国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野生动植物贸易争端等一系列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履约工作可能带来的好处。 在明确机遇存在的同时,冷静地分析了今后履行CITES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强调法律体系不健全是我国履行CITES工作的首要弊病;有着辉煌历史的中医药产业将遇到前所未有的威胁;而随着“贸易自由化”逐步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会更加激化;加入WTO而产生的政策调整和变更可能对我国各行业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加入WTO我国履行CITES工作所将遇到的问题,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我国在履约方面的管理工作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实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标记、加强加入WTO后对履约问题的研究、加强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研究、将国内难以有效保护的物种列入CITES附录加以保护、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管以及抓住机遇,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补充国内资源等一系列可行性建议。尤其是结合对澳大利亚、美国、欧盟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法的比较,提出了我国今后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应涉及到的内容;还有我国今后应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国际资源来补充国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建议,这些都为我国加入WTO以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