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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一项制度,其在降低不动产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作为物权法领域一项新规定的制度,如何能够更好地和既有的相关法律制度相衔接,并在不动产交易实践中发挥作用,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加以厘定。为了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制度功能,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足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并使其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本文拟分以下五个部分,对预告登记制度尽可能进行较为详细的探讨:第一部分对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源流进行简要的介绍。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预告登记制度也不例外。预告登记经过在普鲁士的发源与演变,最终成为德国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为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所借鉴。为了较为确切地界定我国预告登记的概念和特征,有必要将其与诸如异议登记、本登记、担保物权等相近概念加以区分。而关于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尚存在一些争议。目前,物权说、准物权说、债权说、债权物权化学说,系较为常见和有影响的观点。本文将预告登记界定为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特殊担保方式,而经过预告登记的债权则因为获得了对抗效力而成为一种特殊的债权。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预告登记的效力进行阐述。预告登记制度作用的发挥需要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认为,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破产保护的效力。此外在日本,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预告登记具有警告的效力。文章第三部分通过进行一些比较法上的考察,对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立法现状进行简要的介绍,阐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如何与相关制度相互衔接,以及它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通过此种比较法上的分析,可以为评析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利弊得失提供必要的镜鉴。在本文的第四部分,笔者主要是基于当前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研究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模式。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的比较,探讨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自《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又相继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细化,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我国《物权法》的现有规定,在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发生条件方面,仍有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并可能导致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文章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使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在实务中,能够更充分发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