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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趋势正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与现代农业高投入、高产出的特点应运而生的是对高度集中资本的需要。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作为农地流转的重要方式,为农民获得融资贷款扩产增收提供便利。但囿于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土地的巨大资本价值无法实现。为破解这一困境,中共中央提出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的改革理念,实现了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拟在厘清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主旨内涵的基础上,旨通过实证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结合当下我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践,对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农地权利抵押制度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总共有三部分。首先,本文以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理论为依托,梳理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厘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为用益物权,论证其具备可抵押性。其次,通过总结在“三权分置”政策引导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地区实践探索的经验,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所面临的包括了抵押主体受限以及抵押权内容模糊不清,公示效力的混乱认识的困境提出解决制度构想。最后,本文从厘清农地抵押的设立方式,抵押权的主、客体,公示效力等方面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配套设施,就构建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机制提出具体的制度建议。在“三权分置”政策已然成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导向下,推行土地经营权抵押成为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目标的必然要求,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建立我国的农地权利抵押制度将发挥其独特优势。随着涉农民事权利入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工作的稳步推进,我国农地经营权抵押的困境会得到妥善解决,相关法律会对其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