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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通过三部分对该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论述董事的界定及其法律地位。文章从董事的概念、分类入手,认为董事是指有权出席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事务决策、可对外代表公司的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行政长官、理事等,同时,认为董事的法律地位(即董事与公司的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确立董事责任的基础,而其关系视各国法律文化传统之不同有信托、代理、委任等诸多学说,都各有其道理,但笔者认为应定位为“法定”更为妥当。第二部分,论述董事的义务以及我国如何进行立法完善,本部分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制度研究,英美法系国家对这一制度大多加以确定,我国公司法欠缺关于此义务的规定,应加以规定;第二方面是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制度研究,英美法系尤其是英国公司法理论对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要求较为全面,我国公司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有缺陷,应加以完善。第三部分,论述董事的民事责任,本部分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主要论述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两大法系的公司法都对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有着全然不同的规定,但都承认董事对公司负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顺应世界各国公司法公司立法的潮流,在扩大董事以及董事会的权力的同时,强化董事会成员的责任,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司的董事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方面主要论述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两大法系在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上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这种责任是依法产生的,应是一种法定责任;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基本上未作出规定,我国公司法应追随世界立法之潮流,增加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董事滥用职权而对公司破产负有责任时,以及董事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对第三人产生的损害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