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暴力致死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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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定性轻微暴力致死行为是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此类案件争议焦点聚焦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上。轻微暴力致死案件一般由陌生人、家庭、邻里之间的琐事引起,双方当事人由单纯口角纠纷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因存在最终造成一方死亡的严重后果。我国刑法对于轻微暴力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判断因果关系和被告人主观方面也存在着理论分歧,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中对被害人属于特殊体质的范畴见解各不相同,这些因素影响着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本文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通过对“轻微”和“暴力”内涵进行分析,对本文讨论的轻微暴力行为做一个明确的定性:轻微暴力是不包含无形的精神强制力与语言暴力的有形物理强制力。其次,通过分析搜集到的89份轻微暴力致死刑事案例,归纳总结轻微暴力致死案件的特征以及司法实务展现出的问题,由于案发前被害人就具有特殊体质,因此本文认为特殊体质不属于介入因素,将其独立出来与介入因素类分别讨论。轻微暴力致死案件定性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轻微暴力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界限不明确,如何判断因果关系存在理论分歧以及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判断标准不一致。第二章主要对特殊体质类轻微暴力致死案件进行定性分析。首先明确何为特殊体质:一是身体客观存在的,可通过现代医学手段检测出来的疾病;二是可通过被害人体表特征观察出的特殊体质,如孕妇、醉酒者等。本文认为判断特殊体质的标准应该以被害人年龄段平均体质为标准,而不是依据健康人标准进行判断,不将老年人一致认为是特殊体质者。其次主张借鉴客观归责理论指导特殊体质类轻微暴力致死案件,此类案件又分为一因一果与多因一果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由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决定。对于特别认知者,本文倾向采取与角色关联标准,在行为人知识角色之外不对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做特别要求。第三章主要对介入因素类轻微暴力致死案件进行定性分析。同样采取归因-归责的思路,从客观判断到主观认定。先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到可以切断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再通过对被害人、第三人以及行为人三种介入因素分类型讨论,为司法实务处理标准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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