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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公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历来是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理论研究的不统一、实践操作的不规范等等原因导致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争议不断出现,瑕疵出资、隐名出资、挂名股东等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问题也从某种程度上加深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难度,加大了对其认定的不确定性。本文立足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国内外现有理论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为基础,对我国公司法理论与立法进行分析,借鉴其他国家理论与立法,具体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以及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提出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一些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各项证据从理论上进行阐述和分析。总体的观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质,它在诸多证据中对股东资格认定具有决定作用,因此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首要证据,只要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的人都可以认为其具有股东资格。商事登记也属于认定证据的一种,因为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因此在涉及公司外第三人的案件中,商事登记起到了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可以依据股东名册来认定股东资格,但当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来予以反驳时,则可以推翻其股东资格,因此股东名册在股东资格认定上具有推定效力。出资证明书起到了证明持有人实际出资的证明作用,是认定其取得股东资格的最基础证据。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多样性,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我国可以采用复合型模式对其进行认定,即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首先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公司法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再根据实际情形来进行股东资格认定。第二、三、四部分分别探讨了在瑕疵出资、隐名出资和出现挂名股东情形下应当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这三部分通过法院实际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案例,了解瑕疵出资、隐名出资和挂名股东的形态及其法律后果,对理论界关于这些特殊情形下股东资格认定的学理探讨进行分析和评论,得出确认其东资格认定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