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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情况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特定的不动产上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对于保护所有权人的财产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现代各国法律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多差异,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规定也各有其特点。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效力做出了相对统一的规定,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的流通能够起到规范、促进作用。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不足。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种实体和程序共同起作用的制度,物权法虽然在登记的实体法律上规定的相对完善,但是在登记程序方面的规定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而登记效力的实现是要通过登记程序来保障的,没有与物权法配套衔接的登记程序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将无法实现,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登记程序和登记效力之间的内在关联,树立整体的登记法律制度观念。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及其效力概述。通过介绍不动产登记和登记效力的概念、性质等基本理论,探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二部分:不动产登记程序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关系。通过对不同登记模式下,登记程序对登记效力的作用,特别是不动产登记中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机关对登记效力模式的作用,指出我国的登记制度应该对应的登记程序;第三部分: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及其特点。全面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具体效力和特点;第四部分: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的分析,总结出我国不动产登记由于效力多样性,多种效力对应同一种登记制度,这更加需要登记程序的完善来保障登记效力的实现;第五部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完善。通过登记制度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的不便,指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该从明确登记机关、完善登记簿、登记审查、登记赔偿四个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