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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由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正式确立,自此,对国际公约、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均产生了巨大影响,欧洲多个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立法中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原则”来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犹如一个“集合器”,“集合”了不同理论和价值,但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理论或价值。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本质上是一种增加冲突规范灵活性的方式,并在实践中与冲突规范的“软化”形式结合运用。国际社会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流观点是“谨慎地肯定”,即在肯定其作用和地位的同时,也因其“灵活性、不可预见性、结果不一致性”而对其适用予以限制和规范。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时呈现出适用范围扩大化和适用方式规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以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分水岭。2010年前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立法具有多层次性、分散性、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而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补充性法律选择原则”来使用,在提高其地位的同时对其的运用也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流态度。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前就得到普遍适用。不过,司法机关在普遍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同时,也存在对该原则理解不透彻、说理不充分以及法院地主义倾向等问题。为此,我国应注意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合理运用,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明确“最密切联系地”的判断标准。同时,我国还应通过加强有针对性的实证研究、完善国际私法的指导案例制度、提高裁判人员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能力以及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等不同方式来完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出于行文的需要,也为了将我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与国际主流观点和做法相比较,首先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必要的概述和界定,同时通过分析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来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性质、地位和发展趋势。第二章,梳理了我国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并以2010年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界分别分析了2010年前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特点。第三章,通过统计分析和具体个案分析的方法,总结和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及问题。第四章,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性质特点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总结归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合理运用方式,并对完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制度建设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