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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快递行业取得了巨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0年全社会快递业务总量343.3万件,而2009年这一指标是185784.8万件,日均509.0万件。截止到2011年8月,全社会当年累计完成快递业务219166.2万件,日均898.2万件。相比2009年增长76.47%[1]。伴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与日俱增。但是,笔者研究许多案例发现,法官在做出具体裁判时经常不能够对承运人是否具有审核托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作出明确的判断。这主要是由于对快递合同法律关系研究得不够透彻和对相关的行业规则研究得不够透彻。这不但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同时不利于保护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行业的发展。由此,笔者决定写一篇关于在合同法框架内快递合同承运人是否具有审核托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的论文。笔者开展这一研究的素材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二,笔者整理了许多有关快递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作为对司法实务开展研究的第一手材料。三,笔者曾经在顺丰公司工作过程中积累的行业经验使本文的研究更贴近现实和更具实践指导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三个典型的国内快递合同纠纷案例并进行了简要评述。这三个案例很典型地反映了一个问题:司法实务中法官经常不能够对快递合同承运人是否具有审核托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作出明确判断。由此笔者提出,承运人没有审核托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借鉴《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概念给出快递合同的概念。二,分析快递合同的特点。三,立足本文实际简要介绍快递合同纠纷的概念及其基本类型。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之一,即在运输合同范围内对快递合同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其中的核心在于分析快递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一部分的论述是比较全面和详尽的,笔者主要从法律的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商业的惯例以及其他补充方面展开分析和介绍。本文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的快递合同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概况并且分析了目前国内司法实务领域在解决快递合同纠纷时存在的不足之处:对快递合同法律关系研究得不够透彻和对相关的行业规则研究得不够透彻。第五部分是本文的亮点所在。在这一部分中,本文针对司法实务中经常困扰法官的“承运人是否具有审核托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这一问题提出:承运人没有这一能力和义务,并从理论意义,主要内容,合理性分析,必要性分析和司法实务中的不足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证。论证的角度主要有:风险,预见和信息对称的角度;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以及业务流程,技术手段可行性的角度。作为这一理论观点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同时对托运人不能寄递超过快递合同限额的价值的托寄物和寄递超过限额的托寄物应当保价进行了一定的说明和论述。本文第六部分主要提出完善我国货运合同相关条款的法律建议。在总体思路方面,本文提出采用立法的方法开展相关工作,并且阐述了关于相关法律建议的原则性,系统性和目的性的构想,同时还对提出的法律建议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在具体规则方面本文提出:一方面要明确承运人没有审核托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相关规则;另一方面要明确托寄物价值审核能力和义务相关规则的法律责任。在本文提出法律建议的过程中,参考了《德国商法典》关于货运营业的立法经验。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限于作者的理论水平,在开展分析研究的过程中,更多基于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研究和对具体的司法实践和行业经验的分析,从而理论支撑略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