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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新颖的担保方式,它在保护交易安全、均衡交易当事人间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但面对复杂而庞大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的原则性规定和去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保留问题进行的专门司法解释显得很单薄。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有权保留制度滞后的法律规定,无法很好的调整人们的交易行为,也无法体现该制度的巨大优势。本文选取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为研究对象,拟采用文献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该制度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深层次探讨,以期为今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提供一些参考。本文第二章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含义出发,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第三章介绍了国内外有关所有权保留的立法现状。通过比较,针对在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的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问题,本文认为应从所有权移转和债的担保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它应是一种担保性所有权。第四章主要解析了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分析了所有权保留的动产客体范围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排除所有权保留对不动产适用的原因。本章还比较了非登记主义、登记主义和区分登记主义几种公示模式,通过分析其中的优点和弊端,认为我国应采用书面成立一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法。本章分别从出卖人的取回权和买受人的期待两方面探讨了所有权保留的对内效力,还从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买受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第三人侵害标的物时,买卖双方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三方面分析了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第五章是对完善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期望。本文认为首先要统一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