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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能在诉讼中引起一定程序上的发生和改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殊审理程序,最具代表性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有罪答辩制度。有罪答辩制度是指,被告人在公开的法庭上,对控方提出的指控答辩有罪,并被法庭接受后,即可省去正式的庭审程序对被告人直接定罪并进入量刑程序。有罪答辩制度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省去了正式的庭审程序,因此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在我国,与被告人认罪相关的诉讼程序有两种,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即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作部分的简化,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然而,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在本质上与有罪答辩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有罪答辩制度是在保证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保障被告人必要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实现的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国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则是以牺牲相当大的公正和限制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为代价实现的诉讼效。对此,笔者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应当借鉴有罪答辩制度的精髓,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总体设想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力求使我国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能够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合理、有效的运作,以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诉讼价值目标。本文除引言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有罪答辩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主要研究了有罪答辩制度的所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包括有罪答辩的性质和类型;作出有罪答辩的时间以及原因;以及法官在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时需要审查的内容,包括对有罪答辩的自愿性的判断、对被告人是否理解指控的判断、对被告人是否理解所放弃权利的判断、对被告人是否知道有罪答辩后果的判断、对答辩的事实性基础的判断;有罪答辩的效果,包括证据意义上的效果、程序上的效果、实体上的效果;以及有罪答辩的救济问题,包括有罪答辩的撤回和针对有罪答辩的上诉。第二章:有罪答辩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及价值意义。本章首先分析了有罪答辩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有罪答辩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制度,其存在与发展是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纠纷解决型的诉讼理念、普遍有效的律师帮助制度、以及刑罚个别化理论以及非刑罚化轻刑化的刑罚思想为基础的。其次,对有罪答辩制度的价值意义进行分析。第一,有罪答辩制度赋予了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体现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第二,有罪答辩制度通过保证程序的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使通过有罪答辩制度得到的有罪判决获得了正当性,从而实现了相对的正义;第三,有罪答辩制度通过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章:有罪答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章首先分析了借鉴有罪答辩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与有罪答辩制度在程序的启动、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理智性、以及量刑减让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高效率的达成是以牺牲相当大的公正为代价实现的,因此有必要借鉴有罪答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保障被告人基本的诉讼权利的实现。其次,分析了借鉴有罪答辩制度的可行性。一方面,现有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实践中的大量适用,以及“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的长期适用是借鉴有罪答辩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对于借鉴有罪答辩制度的所面临的“被告人口供必须补强”的问题以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问题,笔者认为并不存在必然的不可克服的矛盾,应当在汲取借鉴有罪答辩制度的精髓的同时,建立中国特色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第四章:完善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构想。本章主要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构建进行阐述。包括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适用范围、审前程序、法庭审理程序、量刑减让、救济问题等的改革和完善。此外,为保障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良好运行,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对此,本文仅从维护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对指定辩护制度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建立快速移送程序两个问题进行重点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