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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世界已经越来越与我们的现实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自2003年美国人丹·吉尔默在他的文章《we media:Grassroots Journalism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中首次提到自媒体(we media)的概念以来,脸书(face book)、人人网、微博、微信等国内外自媒体平台的兴起与发展把民众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信息交互、传播的行为推向了顶峰。但是,在网络自媒体给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获取、分享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问题。由于网络自媒体信息传播模式较之传统媒体有很大的不同,在自媒体平台上成为信息发布者的门槛极低,任何人只需经过简单的注册就可以把自己的观点在任何时间、地点广播出去。并且这种信息的发布并不像传统媒体发布的信息会经过较为严格的把关,信息本身的真实性难以保证。这样一来,由于自媒体用户本身的素养、道德水准以及对政策法规的了解上的参差不齐,使得大量的有害的、非法的言论信息有了传播的机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秩序,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其中,表现的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如侵害他人名誉的侮辱和诽谤行为,以及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而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不能充分保护自媒体环境下公民人格权。所以本文从自媒体概念的界说、自媒体环境下侵犯人格权构成要件、我国自媒体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不足、国外自媒体环境下人格权保护措施考察与对我国的启示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并试图提出完善我国自媒体环境下人格权保护措施的建议。本文正文除引言部分外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自媒体概念的界说。该部分内容包括自媒体概念的产生、发展以及自媒体上信息传播的特点。自媒体是指普通大众经由数字技术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接之后而获得的提供、分享自身经历和新闻的途径。自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具备信息来源多元、传播及时、呈网状散布、意见领袖影响力巨大等特点。第二部分:自媒体环境下侵犯人格权构成要件。该部分内容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自媒体环境下侵犯人格权行为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使得他人的人格权受到损害的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是财产性损害也可以是非财产性损害,其中具体受到损害的对象包括受害人的姓名、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权。主观上因不同的行为主体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因果关系方面,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增加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该行为就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第三部分:我国自媒体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不足。该部分内容从民事、刑事、行政三方面介绍了我国涉及自媒体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并结合“方舟子诉王牧笛侵犯名誉权案”分析总结我国当前立法对自媒体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立法层次低,多头管理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低,难以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侵权主体分类不明确,各类主体的责任分配不合理;立法用语缺乏针对性、未能突出自媒体的特殊性等四个方面。第四部分:国外自媒体环境下人格权保护措施考察与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内容是对美国、德国、韩国等代表性国家针对自媒体进行规制的相关措施的考察,并从中得出完善的法律是自媒体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基础、行业自律是完善自媒体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手段、网络实名制是预防和惩治自媒体环境下侵犯人格权行为的重要保障的启示。第五部分:完善我国自媒体环境下人格权保护措施的建议。首先,完善自媒体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具体措施包括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现有体系,明确侵权主体及责任划分,变连带责任为按份责任,明确自媒体平台经营者的信息保存义务以及确立能充分体现自媒体特点的诉讼管辖原则。其次,加强自媒体行业自律。最后,严格实行网络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