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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完全资本实缴制,注重资本的充实,具备抵御企业风险、确保交易安全的优点。但是,该制度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就是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须注入大量的资本,这样就容易增大投资人的创业成本,造成资金积压,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不再限制股东出资的首次缴纳比例和缴纳年限,该制度降低了公司设立时的资本金额,简化了增资程序,鼓励了投资人创业,但是也很容易导致公司在设立时出现投机和欺诈现象,一些投资人利用认缴来达到规避出资义务的目的,抽逃出资、变相抽逃出资、虚假或不实出资的情形在实践中比比皆是。这种规避出资义务的情形严重影响了资本公示的效力,侵害了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高度重视公司的资本制度,关注股东的出资义务,有关公司出资的法律也在逐步完善。在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的情况下,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设立专门章节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对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并未作出具有操作性、实践性的规定,还是不能较好的解决因瑕疵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各地法院的判决更是大相径庭。因此,平衡好瑕疵股权转让中的问题,保障各方股东自由转让的权利,才能维护公司正常秩序,进而促进公司的发展,这也是本文写作的主旨。本文从瑕疵股权的可转让性入手,依次介绍了瑕疵股权的概念与类型以及瑕疵股权转让的理论分析与特征,为下文探讨的几个争议问题做了重要的铺垫;紧接着本文的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瑕疵股权转让中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对比理论界存在争议的两种观点,并结合案例进行探讨,主张出资瑕疵并不能否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然后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比了学术界对合同效力的不同观点后,认可并着重系统分析了可撤销说这一观点;第三部分探讨了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问题,包括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两部分内容,并指出受让股东的主观心态决定其是否与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核心观点。另,本文最后还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主张通过源头立法的方式,减少瑕疵股权转让的行为,亦表示应明确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完善责任承担机制,这样才能尽快理清和解决好瑕疵股权转让的一些争议问题。全文通过解读法条对上述争议问题作出阐释,找到其中的漏洞,对比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并列举审判界的不同判决,最后提出了立法建议。只有将这些问题厘清才能有效促进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保护与利益平衡,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而促进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