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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的软法,是指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仍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际金融软法在全球金融治理的帷幕下产生并得到广泛关注,是软法在金融领域的特殊表现。所谓国际金融软法,是指由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标准制定组织之间制定形成的、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能产生实际效果、用于规范国际金融关系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因此,国际金融软法与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国际惯例以及国际道德、朴素善良或者其他全人类一致认同的价值观念有着区别。在国际金融领域,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制度与WTO框架下的金融服务制度属国际公法外,国际金融领域存在大量的软法规范。国际金融软法的主要类别有最佳实践、监管报告与观察报告、信息共享与执行协助三大类。在学术界,存在国际金融软法“是否具备法律属性”的争议。有学者试图通过不同的观察角度,将国际金融软法认定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规范,从而将国际金融软法纳入到法律多元意义上的社会规范的范畴。但是,由于对法律概念的理解通常以其最常用的含义为出发点,因此,国际金融软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法。然而,即使国际金融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其仍能发挥实际的调整效果。由于国际性事务及金融领域对软法的双重需求,国际金融软法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实际效果相比国际贸易等领域显得更“硬”。传统的国际公法在面对全球金融治理时存在先天的劣势,而软法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国际金融领域发挥着如下的作用:一、软法降低了各方的谈判成本和主权成本;二、软法能够促成国际金融标准的制定;三、在面对未来不确定时,软法为各方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选择,能避免意外的法律义务。在实施方式上,国际金融软法可以通过转化成国内法或国际公法从而产生实际效果。然而,国际金融软法作为软法规范本身产生实际作用是其最主要的实施途径。作为软法,国际金融软法有可能得到不完全的执行,也存在国际金融软法的某项规则得到完全实施的情形。学术界对国际金融软法得到遵守的原因存在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存在“有效违反说”、“自然法学说”、“禁止反言与自我限制说”及“保证型博弈说”。结合国际金融领域的实践,国际金融软法的制定主体广泛、软法本身的特质、国际金融软法的内在合理性及其更新速度促进了其得到遵守。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国际金融软法在近期将自成体系地发展,并且其有效性将得到持续的增强。目前国际金融软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金融大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的监管价值,并不完全符合发展中国家“本地”的金融发展规律。因此,中国在对待国际金融软法时应持谨慎的态度,并且应努力加强在国际金融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