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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多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运作模式不断出现,私募股权投资即为其中一种,虽然在欧美国家较早出现,但是一直受到监管很少,没有一套明确且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化发展。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概念引入于20世纪80年代,发展时间十分短暂。但是近几年私募股权投资“资产增值和价值创造”的金融功能不断深入人心,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通过股权介入的方式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最终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使得企业得到社会公众认可并获得巨大收益。正是这种与短期套利不同的价值增值方式,使得近几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无论从机构数量增长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和退出数量以及金额上,均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然而任何一个行业或领域在被发现后,都会经历起初的滋生蔓延、短期的井喷式增长、过度的行业竞争以及最终的洗牌调整,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也是如此。与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在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监管发展而来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发展一直游离在政府监管之外,走市场化发展道路,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投资基金在登记成立、运作管理、信息披露以及合格投资者等多个方面制定了明确的监管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有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认为行业自由发展到一定时期,应当将其纳入监管,避免金融环境中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是私人投资方式,如果政府介入必定会减少基金的灵活性而失去这种投资方式本身的特点。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阐述。 本文首先解释并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政府监管及其效率的主要概念,运用了金融创新理论、金融监管理论、灰色博弈论等理论。其次,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演变过程进行了国际比较,国外方面,论述私募股权投资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基金管理人、资金需求者、投资人和监管者,同时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在发达国家及地区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原因;国内方面,论述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重点对中国与国外发达国家及地区进行了对比。同时对政府监管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动态演变进行国际比较,提出了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依据、监管原则、监管范围、监管模式、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以及监管政策的调整,并对行业自律做出了阐述;发达国家及地区方面,对美、日、英、中国台湾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政策做出了论述;中国内地方面,对税收、机构投资者、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监管立法和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本文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以及主成分分析实证方法,分别分析政府监管私募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一方面,基于灰色博弈论理论对政府监管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了理论分析,分别从基于完整信息下的博弈理论、基于不完整信息下的灰色博弈理论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对两种方法作出比较,重点在通过灰色博弈论的分析,得出在监管与被监管的过程中,参与主体如何达到各方面利益的均衡。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政府应当要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必要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进行政策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将私募股权投资监管与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实证分析方法结合,分别论述了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政策的效率评估指标的理论基础、分析框架、功能、指标原则、价值取向、设计方法,并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得出2006年到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指数图像。通过上述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密切关注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指数的变化趋势,在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指数出现拐点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稳定。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政策建议,构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监管体系。包括监管理念、监管依据、监管原则、监管范围、监管模式、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其中,监管措施包括:第一,保证“私募”的性质,限定PE的发行和募集方式,禁止风险承受能力低的社会资产进入PE,规定投资者的人数上限;第二,设置安全的杠杆率;第三,审批与备案结合;第四,鼓励托管等市场化监督力量,同时提出在行业自律框架下的政府监管政策建议。最后,提出结论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