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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作为我国最古老并沿用至今的罪名之一。最早出现在奴隶制社会的刑事立法中。盗窃罪是刑事犯罪中的第一大罪。从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全国盗窃犯罪一般占整个刑事案件的70%—80%。因此对盗窃罪的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盗窃罪的既遂、未遂关系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既遂、未遂是一种常态,然而,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古今中外刑法理论上形成了多种学说和观点,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这给办案带来一定难度。本文综合国内外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学说,结合具体案例提出针对有形财产盗窃既遂标准采用“失控说”,针对无形财产盗窃的既遂标准采用“控制说”即所谓的“混合说”。本文先是介绍了犯罪既遂未遂的概念,然后列举了国内外关于盗窃罪既遂未遂各种标准,并分析指出它们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观点:“混合说”。为了更深刻地阐明混合说能很好地解决盗窃既遂未遂的认定问题,文章列举了三个典型案例,前两个是关于盗窃有形财产的,后一个是关于盗窃无形财产的。简单介绍了案情并指出分歧,最后剖析案例,提出自己观点。同时本文还论述了混合说对盗窃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解决。文章的最后论述了混合说为司法实践的统一提供了一般标准,并为准确地对盗窃罪定罪量刑提供了理论前提。但是现实中的盗窃犯罪具体形态复杂多变,除了对被盗窃对象的形态加以考察外,还要具体对行为人的占有状态、主观心态加以考察。此外还有一些时间、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总之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