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是指公民可以参与到政府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来,具有参与资格的公民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团体,依据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公民参与是当代政府决策的实践指向,它是政府决策的正当性之基、合理性之源和可行性之魂。公民的积极参与能直接或是间接地制约政府决策的制定与执行。 雅典的直接民主是人类赖以进行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的原始版本。但直接民主导致的多数对少数权利的侵害,参与无序导致的混乱、冲突和动荡,以及更大规模人口和广阔疆域导致直接民主的非现实性,使现代民主选择了代议制民主的形式。在代议制下人民行使主权的主要方式是选举自己的代理人,代议制民主是现代政治最为稳定的治理形式。但是,西方民主由此更多关注的是促进个人自由,而不是保障公平正义,民众参与不足。协商民主更多地强调公民有能力参与政治过程,强调公民直接地、充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活动的重要性。因此,只有以扩大人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为核心,以协商共识为特征,以促进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才能真正落实民主精神。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内在逻辑发展的必然。 上世纪80年代,兴起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渐渐呈现在中国政府及广大公民的面前。协商民主的基本观念是公民可以通过公共协商、理性沟通,审慎地参与到政府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来,与政府部门一起商讨及处理政府决策中的难题,进而把公共利益扩大化。针对我国政府决策过程中公民参与不足的现状,公民参与的权利体系和制度构建应该始终贯穿于政府决策的每一个阶段,它们分别是问题提出阶段、方案拟定阶段、方案抉择阶段、方案实施阶段以及方案检验阶段。协商民主理论为政府决策中公民参与不足的问题提供了理想的解决路径,从协商民主理论角度出发,对政府决策这五个阶段的公民参与提出制度构建的设想,以最终实现我国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