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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侵占罪的立法概况。介绍了国外侵占罪的立法沿革和我国侵占罪的立法沿革。第二部分为侵占罪概念。在这一部分明确了侵占罪的范围应当包括侵占普通物和侵占遗忘物,埋藏物并提出了侵占罪概念的表述方式。第三部分为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其中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原因在于犯罪人只能是“自己持有’财物的人;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委托信赖关系;对象包括不动产、无形物、非法财产、知识产品、遗忘物、埋藏物等;客观表现方面,非法占为已有表现为非法处分财物和易持有为所有两种行为方式,数额较大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只能是实际占有的数额,数额标准应当高于贪污罪,拒不退还或交出只是侵占行为的情节而不属于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时间应当限定在开庭审理之前。第四部分是侵占罪与其他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第五部分为既遂和未遂问题。侵占罪是情节犯,存在既遂形态但无未遂形态。第六部分是侵占罪的处罚问题。其中包括刑罚适用和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七部分为立法建议。立法例用语应当力求准确,侵占对象范围应当适当扩大,告诉范围应当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