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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的问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共行政领域的基本精神。随着问责理念在中国公共行政领域的兴起,构建系统、科学、管用、高效的问责制度体系成为该领域研究的一个热点课题。由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特色等因素,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既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经济基础,又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中央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的管理问题,成为中国公共行政领域研究的一个富有国情特色的重要课题。近年来,个别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道德失范行为引起社会强烈反映,公众纷纷呼吁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而加强对中央企业高管人员的监管,关键之一在于加强对高管人员的问责管理,达到职、权、利的统一。 委托代理理论是西方企业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核心在于,委托人如何激励代理人,该理论以理性假设为前提,强调通过事前设计激励约束机制,尽可能达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目标一致。在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关系中,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链条,各层级委托代理关系又各具特色。要使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制度真正发挥效用,必须形成有效运转机制,在机制设计上使得人民、人大、政府、国资委等多重委托方能够有效监督作为代理方的高管人员的代理行为,当高管人员发生道德风险和失职行为时,委托方能够有效开展问责。本文正是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在当前中国具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下,对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机制建设的初步探索。文章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导论。一是在选题由来方面,重点阐述了当前开展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机制研究的意义,交代了该研究的必要性。二是基本概念界定方面,对中央企业、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高管人员问责制、高管人员问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界定,为下一步分析研究打下扎实基础。三是文献综述方面,对国内外关于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机制的研究进行了综合回顾,对现有的研究动态进行了评述,提出了下一步的研究方向。四是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方面,交代了文章的重点研究方法,即多案例的定性研究,而主要的收集资料手段包括文献法、访谈法、直接观察法等,同时,对该研究方法的优势、劣势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研究方法运用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另外,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包括研究问题、理论假设、理论基础、理论预测和理论检验等。 第二章,问责制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简述。介绍了问责制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的理论基础、理论来源、发展沿革、基本观点、重要主张和发展现状,对问责制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中与中央企业高管人员管理紧密关联的理论观点进行了重点介绍。同时,对本文运用问责制和委托代理理论进行限定,重点是明确相关理论分析的前提和条件。 第三章,中央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及其高管人员问责机制。一是回顾了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发展历程,分析了各个发展沿革阶段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变化。二是分析了中央企业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包括全国人民、全国人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高管人员、企业内部职工等各个层级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当前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不符合科学制度设计理论和现实发展需要的问题。三是从解决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出发,阐述了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机制的意义,重点在于机制建设对于委托代理模型有效运转的意义。四是从法律、党纪、政府规章、企业规定等方面对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的法律政策依据进行分析,厘清制度设计中有关的委托代理事项。五是对人大问责、政府问责、党组织问责、司法调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和社会问责几个方面对中央企业高管人员的问责主体和路径进行分析,从委托代理关系有效运转的具体要求出发,对具体问责路径设计的科学性进行评估。 第四章,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机制的实证分析。一是对总体实践情况的评估,通过介绍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对中央企业高管人员实行的监督管理措施,分析了在问责管理方面,对中央企业高管人员这一代理人在政策约束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二是案例分析,介绍了近年来中央企业发生的高管人员重大责任事故和道德风险案件,主要包括中石油原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事件、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亏事件、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巨额贪腐案等,分析了事件起因、问责程序启动、问责处理过程、问责处理结果等,查找了具体个案中具体机制存在的不足。 第五章,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机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是介绍了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在问责丰体、体制、制度、动力、客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对问责效果的实际影响。二是从委托代理模型设计方面,查找了产生问题的原因。 第六章,完善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机制的思路。介绍了国外国有企业监管中的具体情况,归纳总结了其主要经验,分析了国外国有企业经验对完善中国中央企业监管和对高管人员问责的启示。探讨了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制实施思路,包括理顺中央企业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发挥初始委托人的作用,减少委托代理关系的层级,准确分析高管人员道德风险和完善激励机制,培育问责的公民环境;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基础、调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建立畅通的问责信息渠道、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等措施来改善问责机制发挥作用的环境;依法界定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职责权限和完善问责机制,依法明确被问责者的责任承担范围和成本等。 第七章,结论。研究表明,在当前针对中国中央企业这一既具有经济职能又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组织的高管人员开展监管时,问责既是必要也是可行的。当前对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机制中各方的关系上存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能很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现有的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同体问责效率低下、异体问责乏力等问题。因此,在中央企业的委托代理链条中对中央企业高管人员问责必须按照谁委托、谁问责,谁代理、谁受问责的思路;重新设计委托代理格局,减少代理成本和避免问责走过场;不断加大异体问责力度。此外还提出完善问责制度还应关注问责程序、问责方式、问责动力、问责对象,特别是注意对问责对象的救济和复出机制,形成完善问责制度的倒逼机制。同时,笔者也提出了问责绩效评估系统、问责机制与其他监督手段的职责划分、问责机制在中央企业驻外机构中发挥作用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