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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根据“契约必守”原则,合同一经成立生效便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不可以任意撤销。但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决定了赠与人的给付不能获得任何报偿且受赠人的获益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法律为保护善良赠与人的利益,特赋予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改变自己初衷的权利。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是在承认赠与合同诺成性、非要式性的基础上,为保护赠与人利益作出的特殊规定,这种立法模式与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要式合同的立法模式具有相同的立法目的,都是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除引言、结论外,本文共分四部分来分析研究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概述如下:第一部分概括论述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首先简要阐述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的含义和性质,然后介绍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异同,并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法理依据与制度提前提作了详细论述。第二部分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赠与人仃意撤销权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规定有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与没有规定任意撤销权的两种立法模式,前者主要介绍了日本民法、我国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民法的立法模式,后者主要介绍了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的立法模式,并对以上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指出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具体包括缺乏对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必要限制、缺乏对受赠人利益的保护机制、《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完善等。第四部分详细阐述完善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包括限制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期间,扩大不可任意撤销合同的范围,规定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受赠人,建立对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对《合同法》相关条款的完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