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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制度是作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随着公民对于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保全制度的适用频率也相应的有所增加。但由于司法实践中高频率的适用此项制度,该项制度在应对当下社会问题过程中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也越演愈烈,因为适用此项制度而导致的被保全人权益受损的案件也逐渐增加。民事保全制度的设计偏向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法律是注重平衡的,民事保全制度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注意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对于民事保全制度中被保全人利益的保护也十分必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引出民事保全错误侵权案件中的争议点。因为采用客观错误说能解决主观错误说中法官对于个体行为时的预见能力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弊端,而主观说又能解决利用客观标准时不能完全脱离主观判断的漏洞得出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合理性;针对民事保全错误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有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纷争,通过对比总结得出针对不同主体采用的具体归责原则的合理性,如针对一般主体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对待特殊主体的法院,在依申请和依职权时分别要采用过错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针对民事保全错误侵权的主体方面由于有观点认为法院的形式审查排除其主体责任,总结出法院在民事保全案件中的责任;有观点认为担保的第三人在民事保全错误侵权中,承担的是担保责任,通过论证得出其在民事保全错误侵权中的侵权主体责任。明确民事保全错误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民事保全错误侵权类型、赔偿范围以及归责原则等事项,通过具体事项的明确,达到平衡主体利益的效果,保障民事保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保全错误类型中坚持民事保全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明确法院在民事保全错误侵权中的责任主体地位、针对一般侵权主体与法院在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侵权中采用各自不同的归责原则、明确赔偿范围,力争在侵权法范畴寻求解决办法,这对于民事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以及对于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保护尤为重要,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