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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包括行贿罪和受贿罪,表面上看该类犯罪破坏的仅仅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但具体考察每一个贿赂犯罪案件会发现,这种权力和金钱的交换往往会导致其他更为严重和更为普遍的恶害后果:一方面,贿赂犯罪从体制内部瓦解了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另一方面,公权力涉及的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可能因为受贿人对权力的滥用而遭受严重破坏。肃清体制淤塞、稳定经济发展和构筑和谐社会是我党和政府在应对当前国际环境日趋紧张的形势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严肃处理每一起贿赂案件、及时准确地打击该类犯罪,是稳固我党的领导地位和保障政府执政合法有序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法制尚不健全,一方面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贿赂犯罪的规定只能网罗小部分犯罪的表现形式,不足应对新生的犯罪手法,另一方面,不完善的刑法理论又成为司法实践过于强调政治性的“灰色论据”,破坏了刑法应有的准确性甚至公正性。如何兼顾两者是当下建构法治社会所需要应对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实际层面出发,以一起地方检察院办理的贿赂案件入手,采取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尽力还原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真实环境,对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分析,引入相关刑事理论,并拓宽思路,从发生学、心理学等各个层面予以论述,力图从一起普通的贿赂案件中挖掘出符合刑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的开放性理念。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其内容概述如下:第一部分,给出案例,该案例表现在刑事诉讼法上的区间是从侦查开始至移送审查起诉时止,内容包括职侦部门对该起贿赂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意见和提请上级院批准逮捕时遇到的相关行为定性等问题。第二部分,本案存在的争议问题。该部分将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实际出现的各种意见分歧的基本内容和产生原因作出结构性分析:一方面将论文所要阐述的相关问题表述清楚,另一方面对问题的重点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作出一个指引性的描述。第三部分,该部分展开对张某行为的认定,通过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描述结合张某的身份、职责等各个侧面对其行为进行判定,结论是张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成立受贿罪。第四部分,该部分延续上文内容,继续对张某的相关行为进行判定,通过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罪的描述结合张某的身份、职责和行为等各个侧面,得出张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结论,应当成立滥用职权罪。第五部分,分析张某受贿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引入牵连犯的相关法律理论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对张某以滥用职权为手段达到受贿既遂目的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一罪论处,籍以认定该县公诉部门以受贿罪一罪提起公诉符合刑事司法原则。第六部分,该部分从成都市检察院批捕部门提出的意见入手,结合其依照的相关证据,还原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场景,从心理压迫程度和职务职责对行业的控制程度等方面剖析张某是否具有索贿的可能性,得出否定性结论。第七部分,对共同行贿问题在本案中的特殊形态作出描述,基于行贿罪要求行贿方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对不正当利益的内容作出符合刑事立法精神的阐释,并通过对该案中数行贿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形进行整合,得出该案中数行贿人构成行贿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