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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未决羁押是指在审判前,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亡、为保全证据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或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再次犯罪而对其所施行的人身自由之剥夺的强制措施。我国存在未决羁押的滥用问题,未决羁押的功能在实践中被异化,往往工具化为获取自白和预支刑罚的手段。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中国未决羁押的附庸化,刑事诉讼规则并没有以明确条文规定和规制未决羁押,未决羁押并没有独立成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当下刑事错案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未决羁押制度工具化倾向给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自白提供了时间。要有效减少刑事错案,肃清滥用羁押现象,未决羁押制度必须独立。沿着上述思路,本文结构如下:第一章是未决羁押制度概述,其中讨论了未决羁押的概念,未决羁押的特征以及未决羁押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原则。未决羁押在审判前,侦查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亡、为保全证据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或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再次犯罪而对其所施行的人身自由之剥夺。根据未决羁押的概念以及实践中的特点,它具有侵犯人权、易被滥用、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消弱犯罪嫌疑人防御权的特点。为了调和刑事诉讼中未决羁押和无推定原则之间的矛盾,也为了未决羁押可以更好的发挥正面效用,未决羁押在实践中需要遵循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法的重大性和授权性原则、比例原则以及本质内容保障性原则。第二章是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论述,包括:现行法律关于未决羁押的规定,以往针对未决羁押问题的措施,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独有特点。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未决羁押制度,规制未决羁押的法条零散地附在拘留、逮捕等法律规定当中。以往我国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方式不是通过立法来约束公权力,而是通过政治活动来进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种种问题,也不能很好解决羁押问题。羁押问题早已引起我国学者的关注,但是其立法完善却进程缓慢。原因是我国解决未决羁押问题的方式总是过于外围,而实践中极为严重的羁押问题靠运动或是不完善的刑事规则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更不要说中国的羁押还承担不轻的政治任务。第三章是对对域外未决羁押制度的介绍,包括:德国的未决羁押制度,日本的未决羁押制度,法国的未决羁押制度,英国的未决羁押制度,美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其中德国刑事诉讼法规通过排除法和列举法规定了羁押理由,以轻罪或重罪为标准对待审羁押的条件作出区分,关于待审羁押的期限,是以羁押目的的不同划分的。日本刑事诉讼规则对羁押理由、羁押期限和羁押救济措施也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尽管日本起诉后未决羁押会有预支刑罚的目的,但是发达的律师值班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会将此目的引起的消极效果极大牵制。法国将羁押分为轻罪先行羁押和重罪先行羁押,审查未决羁押的法官有治安法官和自由与羁押法官。在英国刑事诉讼规则中,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不准保释的理由即为羁押理由。英国未决羁押分为指控前的羁押和指控后的羁押,并针对两种羁押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复查程序和复查时间。在美国,审前羁押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和预防犯罪,适用该项强制措施要有充分的理由,未决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即为保释,保释又可区分为以金钱或财产为担保的释放和没有担保的审前释放。域外关于未决羁押的法律规则不仅独立,而且其设置与本国的特殊情况相统一,规则本身又进一步细化,所以操作性也较强,这值得我国借鉴。第四章讨论了怎样合理地使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法治化,主要方面为:未决羁押制度的审查主体,未决羁押制度规则法定,未决羁押制度的有效救济。之所以将未决羁押的审查主体独立论述成节,是想强调未决羁押审查主体独立和中立的重要性,而且在我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下,使审查主体独立、中立是很不易的。未决羁押规则的法定自然包含了实体程序两方面的法定,羁押法规制约公权力的有效定离不开细致而可操作性强的实体法,也离不开设计合理、合法的程序规则。未决羁押的有效救济也是规制羁押的重要方面,我国当下刑事诉讼法规中的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较为常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实践性不强,强制措施间并不能很好的衔接。所以在完善未决羁押制度的同时,也要完善其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