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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是解释主体对刑法文本进行阐释和说理所采用的可行路径和论证理由,也是限制解释主体随意性的思维规范。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刑法解释方法受到了学术界的格外重视和青睐。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刑法解释方法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运用刑法解释方法进行论证说理也已然成为常态。但是,法官对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表现在:解释同一问题时,或者不同的法官选择不同的刑法解释方法,或者对于同一种解释方法不同的法官的具体运用不同,以至于对于同一问题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即“同案不同判”。理论研究中,在涉及“哪些是刑法解释方法”,以及“如何运用刑法解释方法”两个问题上学说混乱,法官无所遵从。本文将力争解决这些问题,期望为司法中的刑法解释方法运用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持。全文内容除导论和结语外,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刑法解释方法研究的问题寻因及问题求解”,旨在针对当前我国刑法解释方法研究中的现有问题进行深度原因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思路及其实现路径。当前,我国刑法解释方法在理论研究上学说混乱,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受到法学领域相同主题研究生态的影响;二是刑法学领域诸多研究自立门户,在刑法解释方法的范围、相互关系及运用规则三个方面无法形成共识;三是刑法学领域诸多研究局部立论,缺乏整体把握。针对刑法解释方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总体解决思路是寻求共识、整体把握、守正创新。具体实现路径为:一是正确界定刑法解释方法的内涵和外延;二是系统厘清刑法解释方法相关关系,包括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三是全面构建实用性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第二部分“刑法解释方法之界定”,旨在界定刑法解释方法的内涵和外延,并在此基础上对刑法解释方法进行分类研究,以把握各个解释方法的特性和运行原理。研究认为,刑法解释方法是解释主体对刑法文本进行阐释和说理所采用的可行路径和论证理由,也是限制解释主体随意性的思维规范。刑法解释方法在刑法解释中具有指引、论证以及限制三大功能特性。在界定刑法解释方法的外延时,基于刑法解释方法的功能特性,排除了若干不是方法的“方法”,包括不具备刑法解释方法功能的典型“方法”、普遍意义上的一般方法、疑似解释方法等。而后确定刑法解释方法的范围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前者又包括语法解释和文法解释,后者又包括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依据在刑法解释中的作用和地位,将刑法解释方法划分为主要方法和次要方法。主要方法是指在刑法解释中居于主要地位,并对刑法解释起主导、支配作用的方法,包括语法解释、文法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次要方法是指在刑法解释中居于次要地位,并对主要方法具有辅助功能的方法,包括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四种。本文刑法解释方法界定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排除若干不是方法的“方法”;其二,承继主流二分法但重构其内容。其三,区分主要方法与次要方法。第三部分“刑法解释方法相关关系之厘清”,旨在整体把握、系统厘清与刑法解释方法相关的关系,既包括与刑法解释方法紧密相连的外部关系,也包括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是指刑法解释方法与刑法解释理念、立场之间的关系。刑法解释理念应当坚持规则主义,规则主义理念与刑法解释方法之间是一种宏观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刑法解释立场应当坚持客观解释,客观解释立场与刑法解释方法之间也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它为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指明了解释路径,并引领解释者实现解释任务。刑法解释方法内部关系是指各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首先,主要方法与次要方法之间既存在主次关系,也存在服从关系。其次,在主要方法内部各方法之间既存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也存在运行中的次序关系。文理解释作为主要方法语法解释、文法解释的上位方法,与作为主要方法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上位方法论理解释之间,存在先文理解释,后论理解释的基础次序关系。各主要方法之间则存在如下先后次序关系:语法解释—文法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最后,相较于主要方法,次要方法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次序关系,而是依附于主要方法的次序关系。本文所厘定的刑法解释方法相关关系,既从整体上厘清了刑法解释方法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也选择性吸收了现有研究成果,还最终厘清了各个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部分“刑法解释方法运用规则之构建”,旨在从微观上全面构建各解释方法的实用性运用规则,包括主要方法与次要方法间的运用规则、主要方法的运用规则以及次要方法的运用规则。构建刑法解释方法运用规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刑法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的构建必须做到明确性、可控性和有序性。主要方法与次要方法间运用规则包括协同规则和服从规则。前者是指主要方法与次要方法协同一致地完成刑法解释任务,从而所形成的规则;后者是指在刑法解释中次要方法必须服从于它所依附的主要方法运用规则。主要方法的运用规则既包括各主要方法间运用规则,也包括各主要方法自身运用规则。各主要方法间运用规则为:先文理解释后论理解释规则;先语法解释后文法解释规则;先体系解释后目的解释规则。各个主要方法自身运用规则为:语法解释规则、文法解释规则、体系解释规则和目的解释规则。次要方法运用规则既包括各次要方法间运用规则,即依附于主要方法间运用规则,也包括各次要方法自身运用规则,即当然解释规则、反对解释规则、比较解释规则以及历史解释规则。本文刑法解释方法运用规则构建的典型特点为:不仅构建各方法间运用规则,也深化各方法自身运用规则。第五部分“刑法解释方法运用之实践回应”,旨在对前文所界定的方法和构建的运用规则进行实践应用演示,并且回应本文“导论”中所涉“卖淫”、“盗窃”以及“《刑法》第225条第4项”等三个饱受争议的刑法文本的解释。在关于“卖淫”的刑法解释中,综合运用主要方法和次要方法,从而得出:“卖淫”是指与不特定的人有偿进行性交或者性器官插入的淫乱行为,手淫、波推、足推等非进入式的接触式色情活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在关于“盗窃”的刑法解释中,综合运用主要方法与次要方法,从而得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故“公开窃取”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盗窃”,而是“抢夺”行为。在关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刑法解释中,综合运用主要方法与次要方法,从而得出: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应当通过行政手段规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其一,重新界定刑法解释方法范围和类型。首先,本文排除了若干不是方法的“方法”,重新确定了刑法解释方法的外延。其次,承继主流的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二分法但重构了其内容。最后,根据各个方法在刑法解释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要方法与次要方法。其二,重新厘清刑法解释方法相关关系。从整体上厘清刑法解释方法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在研究刑法解释方法内部关系时,秉承在分歧中寻求共识的思路,吸收了现有研究成果,并厘清了不同层次各方法之间的关系。其三,从三个层面构建刑法解释方法运用规则:一是主要方法与次要方法间运用规则;二是主要方法运用规则,包括各主要方法间运用规则和各主要方法自身运用规则;三是次要方法运用规则,包括各次要方法间运用规则和各次要方法自身运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