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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责任领域中的刑事责任相比,民事责任的本体论研究近来并未受到法理学界应有的重视。相较于刑事责任早已抛弃“后果论”,并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责任的认识始终停留于“后果论”,未能将民事责任的认识向前推进。基于此,本文选取民事责任作为研究对象,尝试从哲学中的评价论视角对其进行法理分析,以期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对“民事责任”,进而对“法律责任”的理解。理论上,要全面深刻理解民事责任,必须弄清楚民事责任是什么,从哪里来以及根据是什么等三个基本问题,这正好对应于民事责任概念、民事责任来源和民事责任根据三个论题。传统“义务论”以“权利—义务中心主义”法律观和还原主义进路为理论基础,将民事责任还原为违反民事义务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对应的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责任实际上可以在义务和权利之间互换。“后果论”实际上是“制裁论”,它以分析实证主义和“制裁中心主义”法律观为理论基础,将民事责任定义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义务论”无法解决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实质区分问题,“后果论”则无法解决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后果)的区分问题,两者均未能明确揭示民事责任的独立内涵和本体,这与其概念界定的“依附主义”思路有关,需要在理论上对其进行“独立性”补足。民事责任“评价论”是在吸收借鉴法律责任的“应当性评价论”和刑事责任的“否定性评价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民事责任理论。“评价论”认为,民事责任是社会群体和国家基于矫正正义观念,对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造成损他后果的意愿和行为作出的“.(行为人)得到相应不利之应.当性..”.的评价结果..。具有以下特征:存在形式的观念性,评价主体的双元性,评价客体的关系性,评价功能的层次性。具有“两元双层”的评价结构,其中,“两元”评价主体是指社会群体和国家,“双层”评价标准指义务(不得损他)标准和矫正正义标准,“双层”评价结果指否定性评价结果和矫正性评价结果。其理论基础包括哲学基础的评价论,人性基础的感性理性协同论,社会基础的“三人社会”理论和法理基础的“评议论”法律观。民事责任在本质上来源于评定(评价)。法定和约定的本质是评定,其中,法定是国家评价,约定是社会成员相互评价,而评定是社会群体的评价。鉴于第三方评价优位于当事人评价,民事责任来源于第三方评价而非当事人自我评价。鉴于社会评价优位于个人评价和国家评价,民事责任来源于社会评价而非个人评价和国家评价。评价活动本身的观念性决定了作为评价结果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观念性存在,而非实体性存在。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作为客体的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导致损他后果)的意愿和行为与作为主体需要的评价标准之间的满足关系。评价主体首先根据“不得损他”的义务标准,对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导致损他后果)的意愿和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其次,根据矫正正义标准,进一步作出“(行为人)得到相应不利之应当性”的矫正性评价结果,从而矫正违反民事义务造成损他后果的行为。民事责任“评价论”可以消除传统民事责任定义存在的独立性内涵和价值缺失的问题。首先,有利于解释民事责任相关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理论上,理顺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制裁之间的逻辑联系。实践中,明确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的定位问题,缓解民事司法中的“执行难”问题。其次,民事责任概念本身蕴含的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等价值是法的价值的直接体现。因此,将民事责任理解为社会群体的评价结果,一方面限制国家不能随意设定后果,另一方面促进公民自觉接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改变了国家强制规定后果和个人被迫接受后果的传统观念,调和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法治意义。经过以上论证,按照一般评价活动“评价标准—评价客体—评价主体—评价结果”的要素结构,“评价论”民事责任理论“根据—来源—概念”的逻辑结构得以建立,关于民事责任概念、来源以及根据等方面的基本问题也得到回答。同时,在民事责任实践中,“评价论”也是一个有效的分析框架,能够准确分析民事责任的相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