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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在国外有较为久远的发展历史,但是在国内来说,还是一种较为新鲜的事物,但是它绝对不是一种新的刑罚制度,只能称作是一种刑罚措施,却又不是死刑替代措施,死刑逐步退出我国的刑罚舞台并不需要终身监禁来替代。诚然,终身监禁的出现并非是偶然,而是社会发展、法制进步的体现,可是某个法律措施的出现到完善并非一蹴而就,而是要经历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必然要不断弥补其缺陷,不断发现并利用其优势,使其为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终身监禁的基本情况,分别论述了终身监禁的起源、概念和分类。同时笔者将我国的终身监禁参考有关终身监禁的分类,将其归类为绝对终身监禁、劳役刑终身监禁、不可变更的终身监禁。然后,笔者又从立法背景和终身监禁的立法意义两方面论述了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现状。我们应该看到,终身监禁的设立有严厉惩治贪腐、切实减少死刑适用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终身监禁在我国的法律定位。我国所谓的“终身监禁”只是“不得减刑、假释”的一种通俗称谓,它有别于国外的终身监禁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同时,它依附于死缓而存在,从这种角度来说,它应当是死刑的一部分。因此,作为死刑一部分的终身监禁,又怎么能成为死刑的替代措施呢?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终身监禁并非是无期徒刑的执行措施,而是一种特殊的死刑执行措施。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终身监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适用。在我国,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而且,站在人道主义和减轻国家监狱系统压力的立场上,其适用对象不能扩大。另外,终身监禁是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前提下做出的,有具体的、相对严格的适用条件。同时,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人不能使用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该犯罪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终身监禁的立法趋势。在不久的将来,立法机关应当以将其改造成特殊的刑罚制度为导向,将其改造成与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能够并立的一种特殊的死刑执行制度。而且,为了体现人道主义原则,我们也可以引进域外法中的先进经验,将“赦免”作为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人走出监狱的途径。第五部分是结语,笔者将本文的研究成果在此做了一个概括,简要分析了本文所存在的一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