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澳大利亚的公共图书馆管理具有“各州/领土区高度自治”的特点。澳大利亚的州和领土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州政府为责任主体,统筹分配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模式;一种是州以下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各自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模式;还有一种是州政府和州以下地方政府联合作为责任主体,合作管理和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模式。澳大利亚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与图书馆服务面积、服务人口和该州的经济发展水平这三个因素关系密切。 澳大利亚公共图书馆的法律体系由图书馆专门法及其配套规章、图书馆相关法、政府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协会颁布的指导性政策构成。图书馆专门法有7部,包括1部联邦层面针对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而制定的《国家图书馆法》,以及州层面的6部州图书馆法,相关配套的规章细则是专门图书馆法的细化和补充。澳大利亚图书馆相关法的数量繁多,涉及图书馆事业的各个方面。图书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数量相对较少,颁发的频率比较低。澳大利亚行业协会所颁布的指导性政策数量也比较多,而且覆盖度和主题内容也比较广范。各个层级的图书馆政策法规相互补充,配套实施,构成了覆盖图书馆活动方方面面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 澳大利亚图书馆法的发展经过了4个阶段。18世纪末至19世纪60年代是澳大利亚免费的公共图书馆从无到有的建立阶段;从1937年开始,各州纷纷进入了州图书馆法的立法时期;发展至今,各州图书馆法进行了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 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图书馆经费和呈缴制度是澳大利亚六个州图书馆法中共同涉及的三个主题。在澳大利亚各州中,图书馆事业所隶属的政府部门有所不同,但在各州的图书馆法中都明确规定设置图书馆理事会,作为其州内图书馆相关事务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各州图书馆法涉及到图书馆经费安排的内容各有不同,可以分为州政府援助、地方性税收补助、资产管理、服务费用、投资这五类情况。其中有些州的图书馆法案对于经费的规定比较详细,而有些州则相对比较概括。澳大利亚的六个州中,除西澳大利亚州外,其他各州都将图书呈缴制度纳入了该州的法律体系之中,其中新南威尔士州将呈缴制度列入了《版权法1879》(Copyright Act1879)外,其余各州均在图书馆法中规范了法定呈缴的程序和规范。 澳大利亚的图书馆法有三个特点:首先,图书馆法以州立法为主。其次,建立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是澳大利亚各州图书馆立法的重点。第三,在澳大利亚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中,人、财、物的问题是通过政策法规相互配合来规范的。澳大利亚图书馆立法的经验对发展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和促进我国图书馆立法的主要启示在于:建立以图书馆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政府对图书馆的管理方式,以及图书馆的运行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图书馆协会,宣传图书馆理念,推进图书馆立法,发挥图书馆协会联系政府、图书馆和社会的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