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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无论在基本理念或是具体制度上都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应当认识到,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都是为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所不可缺少的,但是两者之间的矛盾阻碍了彼此的正常发挥,因此有必要寻找解决矛盾的途径。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应当深入探讨矛盾的表现形式和根源,并根据客观现实的需要选择可行的解决途径。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多边环境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矛盾亦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矛盾的一种表现,对这个矛盾的解决肯定要牵涉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纠纷。所以在解决多边环境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矛盾的时候,必须注意坚持“共同但有差别” 的责任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切实的优惠政策。
引言部分介绍多边环境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冲突产生的时代背景,引出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下却更多地表现为两者矛盾的一面。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冲突,未以成员方之间的争端的形式交由裁决机构解决,但是已经引起了各国的重视。世界贸易组织决定就贸易与环境问题展开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但因坎昆会议的失败而裹足不前。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新一轮的贸易与环境谈判,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坚持“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联合抵制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构建自己的绿色贸易制度。
第一部分——多边环境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关注。从贸易与环境问题入手,分析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介绍自由贸易主义者与环境保护主义者对贸易与环境的不同观点。然后,对与贸易相关的环境措施以及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本文认为采用“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简称环境贸易措施)进行论证较为妥当。接着分析多边环境协定中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并对多边环境协定中的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进行界定。一般情况下,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国之间采取具体措施、非具体措施以及灰色区域这些相对积极的贸易限制措施,并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出现问题的情况主要是环境协定缔约国针对非缔约国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从而可能违反相关的国际义务。多边贸易体制也认识到环境与贸易问题的重要性,在其框架内主要用例外条款对环境保护作了安排。随着,环境保护的浪潮席卷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对多边环境协定的环境贸易措施也日益关注,并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对多边环境协定与自身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在多哈回合就贸易与环境问题展开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但因坎昆会议的失败而裹足不前。由于发达国家成员“移情”区域贸易协定,加之多边贸易体制内部的这种讨论具有很大的封闭性,没有相关环境保护国际组织与非政府团体的参与,使得多边贸易体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扑朔迷离。
第二部分——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首先,阐释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冲突的表现。它们之间的原则性冲突主要是多边环境协定的环境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体制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冲突。同为多边环境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成员方之间的这种冲突并不明显且不严重,通过国际法上“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多边贸易体制对环境贸易措施的容忍是可以解决的。多边环境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叠成员与非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的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在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矛盾就尤为突出,似乎难以调和。在具体问题上,它们之间也存在诸多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