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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对于航运事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各航运国家都十分重视船员立法,纷纷制定船员法或在海商法中规定专门的章节。随着《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的通过,海员权利保护在国际海事立法中占有了重要的一席之地,将于海上安全、海洋环保和海员培训发证一起成为国际海运法规的四大支柱。我国是航运大国,拥有40多万海员,100多万内河船员,但是至今未有一部船员法。船员权利保护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劳动法的规定也很难给予船员充分的保护,中国船员维权十分困难。这种状态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船员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成为我国水陆交通事业的发展瓶颈,在可预期的将来也必将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我国的船员立法已是刻不容缓。在船员法中,船员的权利和义务是该部门法的核心内容。通过对船员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立法者可以实现船员法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船员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对船员基本权利的研究将有助于船员法的立法。为此,本文结合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原理和法律规定,比较外国法以及国际公约的有关内容,探讨了我国船员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基本权利的内容,以及船员基本权利中的劳动就业权和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在船员基本权利主体范围方面,本文分析了船员在我国劳动法上的主体地位。我国劳动法对主题范围的定义模糊,实践中多以劳动合同作为判断标准,极大的限制船员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使船员劳务合同下的船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笔者认为我国船员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应该以某一劳动者是否从事有偿的船员劳务为标准进行判断。关于船员基本权利的内容方面,笔者首先阐述了一般意义上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内容,并认为船员作为劳动者的一员,其基本权利也应该包含上述内容。但船员劳动毕竟不同于一般陆上劳动,船员基本权利在具体含义和实现方法上与一般劳动者有所区别,以满足船员权利保护的特殊要求。例如,从保障水上安全以及保护船员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船员在休息、休假、工资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应当享有比其他工种和行业更多的权利。因此要使船员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就必须针对船员劳动的这些特征进行专门的立法,不能将劳动法直接适用于海上。而关于船员权利的具体实现和保护的问题,本文仅阐述了船员的劳动就业权和船员劳动报酬权两相的实现问题,讨论了和这两项权利相关的船员职业介绍、船员劳动供给、船员基本工资等制度,分析了劳动派遣情况下船员的权利保护问题,提出我国应建立以船员工会为主体的公共性船员职业介绍体系,以及根据船员劳动的特点建立船员基本工资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