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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是关于行政上法律关系争议判断的裁判制度,直接与当事人的起诉条件、法院的审理规则和权限以及判决形式等有密切的关系。行政诉讼类型化是二十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总趋势。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有助于公民诉权的切实维护和行政法治进程的推进,因而是一国行政诉讼变革的核心问题。虽然各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名称各异,具体的内涵外延也不尽相同,但是重视以诉讼类型来指导司法实践、并随需要逐步扩展诉讼类型已成为各国变革的共同规律,可以说行政诉讼的总体价值正日益通过各种具体的诉讼类型在实践生活中的运用体现出来。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比较单一,难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本文在认真考察和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诉讼类型进行重新的梳理和思考。本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类型的概述,主要界定了行政诉讼类型的含义并进一步分析了研究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意义;思考和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简明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初步探讨;第二部分系统介绍了行政法治比较发达的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比较了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性,并分析了其中可供我国参考和借鉴的成功经验;第三部分提出了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具体构想。在这部分中,本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总体价值目标,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划分诉讼类型的基本标准,同时也参考诉讼标的等其他相关因素,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等四大类型。并分别对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这几种基本的诉讼类型的构建进行了详细分析。每一种诉讼类型都从诉讼的特殊程序要件、法院的审理规则以及判决形式三大方面展开讨论。对于各类型分别规范可能适用的法院裁判形式,把具有相同性质的行政案件作程式化处理,使当事人诉讼请求与法院裁判内容在诉讼类型的指导下达到相互对应,为公民权益提供更合理的保护,从而可以大大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这其实也正是正当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行政诉讼类型关系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全貌,因此,合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对于促进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推动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要真正做到从类型化的高度来指导我国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还关系到许多配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这一过程必然是循序渐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