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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是城市居民群众依法直接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在城市的广泛实践。在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有着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中国城市社区最早是为了“拾单位之遗,补单位之缺”,整合和管理单位体制之外的居民,这就决定了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位制下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社区居民的自治。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和单位制的消解,政府和企业需要向社会转移原来负担的大量社会事务,而社区恰好是承接这些转移出来的社会事务的最好平台,于是政府成了社区建设的主导者和推动者。政府的行政化推动对于转型时期中国城市社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却导致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处于附属地位,并不同程度地带有行政机构色彩,自治的功能被弱化,严重阻碍了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还需要不断地研究完善,所以,本文选取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发展路径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的分析,说明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如何选择正确的发展路径。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在导言中,笔者对选取这一研究主题的缘由及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说明,同时也对本文中所涉及的主要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一部分:是对建国以来居民自治的确立巩固、实际运行中的曲折变异、恢复发展这一系列发展历程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国家与社会高度重叠,不可能出现国家和社会的合理分化。所以在这一时期,中国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居民自治。居民自治要想真正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制度来运作,只有社会必要条件和基础具备时,才有可能成为现实。第二部分:笔者论述了城市社区建设中社区居民自治的兴起与发展。首先阐述社区建设兴起的制度背景;接着介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三种典型模式;然后分析了目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存在的困境问题。最后是对困境背后的实质性问题的分析,认为蕴藏在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自治背后的实质性问题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城市基层自治制度变革的根本目的,不应设定在为了实现城市的行政管理功能,而应将它定位于为了调节国家与社会关系,这样才能使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摆脱现有困境。第三部分:笔者对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路径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构想。首先是从理论上指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切实选择是“强政府、强社会”模式下政府主导与社区自治的有机结合;接着提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路径:(一)、重塑政府,推进社区居民自治。(二)、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三)、理顺社区组织之间的内部关系。(四)、积极培育社区中介组织。(五)、着力培育和提高居民的社区参与。结语:笔者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