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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具有高度的人伦和情感色彩,受“家丑不可外扬”之传统观念影响,多数家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愿主动提起家事诉讼。同时,婚姻家庭具有封闭性,外人一般知之甚少,而当事人基于情感信任,一般不会存在提前收集证据的想法,因此当事人往往很难举证,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也相应加大。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该规定中明确了家事调查员的产生和职责。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十年的家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梳理发现,我国家事纠纷性案件正在以十倍甚至百倍的速度递增,且呈现出案件类型新颖、审理难度加大、不服判决率上升等特点。当前,各试点法院正在如火如荼地探索家事调查员制度,譬如聘请专门的人参与家事案件的调查工作。不可否认的是,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具有分流法官压力、缓解对立矛盾、加快结案速度、提高调解率等显著功效。但是由于立法的缺位和粗疏,实践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而言,试点法院家事调查员存在角色定位模糊、职能范畴不明确、调查程序设计不一致、家事调查报告法律效力不明以及配套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弊端。究其原因,乃法院与法官对家事审判改革比较淡漠,部分法官认为家事案件大部分是“鸡毛蒜皮”的琐事,未充分重视家事案件之特质。易言之,立法的滞后性和资金保障的桎梏,使得相关配套机制未能及时跟进,不利于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深入开展。反观域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建设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例如日本的《人事诉讼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审理细则》均对家事调查员的产生、选任、调查范围、职责、回避等进行了具体规定。鉴于此,可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或日本的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既有的实践基础,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家事调查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