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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是指由一系列有着内在联系的节目元素组成的,能够塑造和完成一个特定电视节目的独创性的结构或框架。目前随着电视业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涌现出了大量的优秀电视节目模板,并随之衍生出一个利润巨大、前景广阔的电视节目模板产业。一个优秀的电视节目模板的诞生,凝结了创作人员大量的智力投入,而且往往需要投资商庞大的财政支持。因此,电视节目模板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相关权益,是一种智力成果权或者是无形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范畴。在电视业非常发达的西方诸国,为加强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以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与其它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共同组成法律保护体系,并发展民间行业组织,实行行业自律,从而在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诸多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但是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整体保护,作为法律保护体系的有效补充,在行业自律体系的建设方面也存在相当的缺失,致使我国电视节目模板克隆现象严重,电视创新能力非常低下,严重伤害了电视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理论联系实践等方法,通过对国外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和梳理国外在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方面立法、司法的实践经验,在剖析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电视业实际的发展状况,提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法律建议以及具体可行的措施。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而电视节目模板被视为仅仅是一个想法而非表达,所以,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把电视节目模板列为保护客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缺乏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条款,没有把电视节目模板的克隆列为法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它法律在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境。在比较中外电视节目模板保护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与传统的表达方式相比,电视节目模板构成了一种特殊的表达,而且这种表达具备独创性,同时能够以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求,理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进一步明确了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定义、著作权及邻接权界定及其保护期、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行为认定方法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还提出,电视节目模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在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地位未予明确之前,应当积极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作用,以有效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本文建议,在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一般条款,以覆盖克隆电视节目模板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而明确了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另外,其它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条款,也可以作为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体系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作为法律保护的有效补充,同时须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以逐步建立起由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共同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并大力发展民间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体系,从而有效地保护我国原创性电视节目模板,鼓励和促进电视业的创新能力,推动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